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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华夏育苗围棋发展中心; 简称:华夏育苗围棋中心
第二条 性质:
北京华夏育苗围棋发展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实体;与围棋报社合作、联合各围棋培训单位、围棋经营销售单位、职业棋手、业余棋手的会员,共同搭建覆盖全国的连锁经营的围棋培训、围棋经营销售的网络平台,共同利用好各种围棋渠道的资源。
第三条 华夏育苗围棋中心的宗旨: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团结广大热爱围棋事业的人士,普及和提高少年儿童的围棋知识和水平,为我国的围棋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华夏育苗围棋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华夏育苗围棋中心将遵守国家有关的体育方针、政策,在中国围棋协会的指导下积极推动 围棋运动的普及和发展;
(二)与各地方围棋组织共同举办各种地方业余围棋竞赛活动,选拔优秀棋手参加有关比赛;
(三)开展围棋优秀教师的评比工作;
(四)开展各种围棋教学活动;
(五)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交流围棋普及、围棋教学的经验、;
第三章 组织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华夏育苗围棋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华夏育苗围棋中心常务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会员章程;
(二) 选举、推荐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 召开理事会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理事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通过,并经华夏育苗围棋中心盖章方能生效。
第七条 华夏育苗围棋中心常务理事会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审定一次常务理事会代表资格。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出或提前新增加的,须由华夏育苗围棋中心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 华夏育苗围棋中心常务理事会是各成员单位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华夏育苗围棋中心将领导其日常工作,并对华夏育苗围棋中心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华夏育苗围棋中心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 做好与普通会员的联络工作;
(四) 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华夏育苗围棋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理事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通过,并经华夏育苗围棋中心盖章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华夏育苗围棋中心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道德品质、政治素质优秀;
(二) 在各省、市、的业务领域具有交大的影响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本理事会理事长原则上为华夏育苗围棋中心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华夏育苗围棋中心理事会理事长可以推荐一位副主席担任本中心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华夏育苗围棋中心理事会会特邀的常务理事为国内外各界热爱围棋的友好人士、企业界优秀代表、报社、围棋培训单位、围棋经营销售单位、学校校长、俱乐部经理、青少年宫负责人,著名职业棋手。其企业、法人组织为当地声誉较高,有较好社会信誉,有较强实力的各界代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并对中国围棋赞助经费或投资已到位者。特邀副主席只是名誉职务,对外不代表本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理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华夏育苗围棋中心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本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各界著名友好人士、企业界优秀代表、报社、围棋培训单位、围棋经营销售单位、学校校长、俱乐部经理、青少年宫法人,著名职业棋手,担任华夏育苗围棋中心理事会常务理事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 本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整理申报各成员单位加入的材料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理事会经费来源:
(一) 销售的部分会费;
(二) 捐赠;
(三) 用华夏育苗围棋中心名义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汪见虹围棋俱乐部提供的部分经费
(五) 每年一届的华夏育苗围棋交流大会的收入。
第十九条 华夏育苗围棋中心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按章纳税。
第二十条 华夏育苗围棋中心所运作经营的经费将用于该公司的基本开办费如:场租、税务、年检、基本人员的开销、基本人员的三险、通讯、交通费等,华夏育苗围棋中心运作经营的节余经费将用于该公司围棋普及的再发展,公司的法人、经理、全体员工、会员不得从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华夏育苗围棋中心接受国家、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华夏育苗围棋中心理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华夏育苗围棋中心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全并、严重亏损、人力不可抗拒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提前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在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之后,华夏育苗围棋中心将在国家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后,该公司的使命将自动结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华夏育苗围棋中心的公章、名义、未经华夏育苗围棋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其名义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华夏育苗围棋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有国家有关关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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